洛阳507种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
来源:国家药监局 责任编辑:杨洁 录入时间:2011/1/6 点击:3092
作为河南省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之一,洛阳市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据洛阳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医药卫生政策,主要包括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价”销售等内容。通过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配送的方式,从根本上缓解“看病贵”的问题。
根据规定,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将由入选的中标企业统一配送。届时,市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将以进货价格买到规定药品。提醒您注意,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的是公立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包括大型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等。
目前洛阳市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共有507种,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307种,我省增补基本药物200种。
据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仍可继续使用,但是需全部按进价销售,而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统一招标的采购限价,用完为止,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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