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法已进入意见征求阶段 年内或可出台
来源:成长网 录入时间:2012/3/15 点击:24182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国家中医药法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可于年内出台。
立法或进入快车道
国务院法制办已于今年1月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专家发文征求意见。
王国强表示,该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努力将在年内出台。目前,国家中医药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顺利的话,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中医药立法并非一个新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担任了两届政协委员,在其任期的10年内,每年都会交同一个提案——中医药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原党委书记姚乃礼说:“从1983年董建华提出这个问题到现在,已近30年。中医药立法的基础和条件已经成熟。”姚乃礼说,国务院2003年颁布了《中医药条例》,2009年又制定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国家财政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支持力度。这些都为发展中医药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应该说,中医药发展处在一个极好的历史机遇期。
但是,由于中医药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太多,仍未改变发展迟缓、学术有所萎缩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外部因素,也有学术发展的内部因素,更有政策落实不力的主观因素,而对中医药发展现状和问题缺乏共识、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力,尤其是中医药发展缺乏稳定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基本原因。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大约有20多个代表、委员提出关于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的建议,同时,也有部分委员就此进行联名提案。
当记者问及何以今年中医药立法的提案、建议如此之多时,姚乃礼说,希望通过集中呼吁加快中医药法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
“中医药立法经历近30年,我这个人大代表也从年青人变成一个老头,现在我已经看到中医药立法的曙光,希望中医药法早日出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唐祖宣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振江还建议,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为中医药立法做好舆论支持。一些委员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法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早发布实施,以保护、扶持、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重保护和发展
“对中医药而言,首先必须保护。从保护出发,在保护的基础上扶持其发展。这应该成为中医药立法的出发点和宗旨。”姚乃礼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关节二科主任温建民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工作已经滞后了。而我国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硬伤”,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整。中医药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的,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中医药实际情况。
据姚乃礼介绍,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充分肯定了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及国家的责任,党中央制定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中医药学术传承不足,有的方面逐渐萎缩,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医药资源保护不够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导致中医药发展远远落后于现代医学的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目前中医药的发展状况而言,中医药是一个亟待保护和扶持的事业。作为我国优秀文化的体现,中医药在世界上有着深远和广泛的影响。但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中医药将同周边其他国家的传统医药一样,逐渐步入萎缩和衰落的境地。
“中医药法是指导和规范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法律,只有尊重中医药自身的特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才能形成一部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好法律。”姚乃礼说。
“扶持、促进、发展”,王国强用6个字概括中医药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他透露,立法中考虑到名贵中药材的保护内容,同时还包括医疗、文化、民营医院等。
细则有待完善
据悉,由于没有权威性的法律约束,不少省市中医药管理机构仍不健全。31个省级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副厅级中医(药)管理局不到一半;地市级设有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的更少;县级基本上没有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完善,很难保证政策措施的上通下达。
委员们希望,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能改变这样的情况。同时,中医药法的制定涉及各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的高度,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防止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制定出一部真正有利于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好法律。
姚乃礼说:“中医药法既要解决当前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又要有战略眼光,对中医药的长远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对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一些关键和根本问题,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以指导和规范中医药管理的行为和准则。如中医药管理体制问题、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学术传承、发挥中医药优势和特色、中药管理和中医药资源保护、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等。”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文化交流中心主任王承德建议,中医药立法必须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管理制度,推进在疾病预防控制中运用中医药的方法和技术,为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突出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
就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等在中医药法中如何体现,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雷菊芳说,从政策层面,支持民族医药的发展,因为从民族医药自身的发展过程来看,它是我国非常宝贵的医疗资源,所有的少数民族都在很长的时间内积累了自己的经验,同时还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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